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五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