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