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