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终止:(一)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接受或者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