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意结案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