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条已修改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其他紧急情况。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