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一)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接受或者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