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