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以及对水质的定期化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