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