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