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