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法开展综合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