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租赁、承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