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收入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平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