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法开展综合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