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