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