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