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