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曰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