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应提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一)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