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6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Article 54Amended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曰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