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

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