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6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Article 49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