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土地使用者不得改作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