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五十条已修改出现前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土地管理都门无偿收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