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处理补偿等事宜,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