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境内主要用于蓄水发电的水库,在防洪、灌溉、人畜饮水需要时,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