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处理补偿等事宜,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