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自治县兴建水库或者水库增容时,下游受益者应当分摊部分投资,分摊比例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受益大小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