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全省戒毒所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凡需设立戒毒所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戒毒所。戒毒所的合并、撤销,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