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全省戒毒所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

凡需设立戒毒所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戒毒所。

戒毒所的合并、撤销,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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