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吸食、注射毒品的必须戒除。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