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