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