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居住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体育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