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区和行政办公区、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位和公共厕所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