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