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