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重点内容、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