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改造,分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