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