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二)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公布;(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四)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