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