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档案馆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档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公开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售档案复制件;
(七)在公共场合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八)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