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支持新闻单位对商品质量实行舆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