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负责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企业进行整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