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支持新闻单位对商品质量实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