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二)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六)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