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已废止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等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投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五)以房地产抵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情形。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